新建年产20套高端模具,50万件电子电器仪表仪器、汽车动力总成和医疗配件,1500吨改性塑料色母粒子项目

发布时间:2021-02-05

嘉兴嘉彩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成功路159-2号3幢1楼西南侧,租用嘉善嘉倍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厂房作为生产基地,租赁面积为1160平方米,总投资1000万元,主要从事高端模具,电子电器仪表仪器、汽车动力总成和医疗配件,改性塑料色母粒子的生产和销售。因发展需要,企业项目备案中的年产20套高端模具,50万件电子电器仪表仪器、汽车动力总成和医疗配件部分全部通过外协生产加工,自身不进行生产,仅进行仓储和销售。企业购置自动搅拌机1台、注塑机4台、挤出机3台等设备,拟形成年产1500吨改性塑料色母粒子的生产能力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(2018年修正)和《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》(2018年修正)等有关规定,需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。对照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(2021年版)》(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),本项目为改性塑料色母粒子生产项目,不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,不涉及电镀工艺,不涉及年用溶剂型胶粘剂、溶剂型涂料(含稀释剂)10吨及以上的,属于“二十六、橡胶和塑料制品业”中的“53、塑料制品业”中的“其他”,环评类别可以确定为报告表。

根据环保部《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环办环评〔2016〕61号)、《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》(浙改办〔2016〕14号)以及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“区域环评+环境标准”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浙政办发〔2017〕57号)文件精神,根据《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“区域环评+环境标准”改革实施方案(实行)的批复》(善政发[2017]148号),在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通过省环保厅审查的基础上,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,原要求编制环评报告书的,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;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,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。

本项目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成功路159-2号3幢1楼西南侧,位于嘉善县经济开发区四期规划范围内,主要生产改性塑料色母粒子,不属于环评审批负面清单,项目应编制报告表,现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。

受嘉兴嘉彩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,我公司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。我公司在现场踏勘、调查的基础上,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、整理和分析计算,根据有关技术导则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,现报请审查批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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